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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建设六马路地铁拆迁范围
释义
    根据决定,征收房屋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号、3号,建设六马路4号、6号、8号、10号、11号部分、12号、14号、16号,华乐路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根据补偿方案,项目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已装电梯)670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630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6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还设有货币补偿征收奖励、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货币补偿弃产补助等。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搬迁时限奖励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商业房屋11000元/平方米、办公房屋3000元/平方米奖励。
    2.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8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4000元/平方米、商业房屋5500元/平方米、办公房屋20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弃产补助是房屋被征收人(不含车库、仓库)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对于非住宅房屋,还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商业房屋按每月181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办公房屋按每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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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5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