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可以对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人必须是具有清偿能力的人,并且需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认可,需要符合的条件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并且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且保证人也应该是债务关系双方认可的,即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