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