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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
释义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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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