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什么 |
释义 | 当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以试点经验为基础,采用配额交易为主导,国家核证自愿减排为辅的双轨体系。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碳排放配额(CEAs)以免费分配为主,未来国家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鼓励排放主体通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但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与抵扣机制尚未明确。碳排放配额是在国家生态环境部每年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由各省生态环境部门额定分配。若企业最终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少于国家给予的碳排放配额,剩余的碳排放配额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若企业最终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多于国家给予的碳排放配额,短缺的二氧化碳配额则必须从全国碳交易市场购买,因此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在企业之间流通,通过市场化手段完成碳排放权的合理分配。全国碳市场初期仅覆盖电力行业,高排放企业被纳入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碳市场建设方案,由于各行业碳排放配额核算方式不同,初期仅将电力行业纳入交易。国际经验表明,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相比,碳市场既能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企业,又能够为减碳提供经济激励机制,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带动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投资。“十四五”时期,全国碳排放交易所或将会纳入更多行业与企业,强化与自愿减排量抵扣联动,建立完善的碳价机制,加速与地方碳市场的融合,催生更多绿色金融产品,以市场化、渐进化的方式,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的发展。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