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 一、都约谈什么 规定明确,约谈应包含7项内容: 1.告知约谈对象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 2.告知约谈对象案件执行情况; 3.告知约谈对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4.询问是否还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告知约谈对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 6.告知约谈对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权利; 7.听取约谈对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二、约谈方式 1、约谈不限于面谈,也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 2、规定明确,约谈方式原则采取面谈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约谈。采取面谈以外方式约谈的,应先经执行局长审批。 3、采取面谈方式约谈时,人民法院至少应有两名执行人员参加,地点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约谈对象住所地或约定的其他地点 法律依据: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