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两个或者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指的是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他们的共同管理部门来提起复议。即在当地工商局和质监局对同一个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服要求进行复议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直接申请复议,因为当地政府属于其共同的上级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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