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全通道净空高度和宽度应根据通道所处位置及人、车通行要求确定,高度一般不低于3.5m,宽度一般不低于3m。高度在15m以下建筑物,其进出口通道长度不低于3m;高度在15-30m的建筑物,其进出口通道长度不低于4m,高度超过30m的建筑物,其进出口通道长度不低于5m。 1.安全防护棚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安全防护棚为非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当安全防护棚为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m。 (2)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并采用木质板搭设时,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两层防护的间距不应小于700mm,安全防护棚的高度不应小于4m。 (3)当安全防护棚的顶棚采用竹笆或木质板搭设时,应采用双层搭设,间距不应小于700mm;当采用木质板或与其等强度的其他材料搭设时,可采用单层搭设,木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防护棚的长度应根据建筑物高度与可能坠落半径确定。 2.安全防护网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护网搭设时,应每隔3m设一根支撑杆,支撑杆水平夹角不宜小于45° (2)当在楼层设支撑杆时,应预埋钢筋环或在结构内外侧各设一道横杆; (3)安全防护网应外髙里低,网与网之间应拼接严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