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如下: 1、由于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2、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如果是属于所注明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有关政府就业培训部门申请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