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材料不可信? |
释义 | 法律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严格,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无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不能作为证据;物证必须反映原物特征,书证不能有更改痕迹;未附清单的物证、书证无效;对证据来源和程序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作为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勘查、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如何判断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评估证据的可靠性是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判断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审查证据的来源,例如是否来自可靠的机构或专业人士。其次,需要检查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是否存在矛盾或遗漏的情况。此外,还可以通过验证证据的可验证性,例如是否有其他证人或物证可以支持该证据。同时,还需要考虑证据的时效性和相关性,以确定其是否与案件有关。最后,专业的律师往往会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如法医学分析或专家鉴定,来进一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综上所述,评估证据的可靠性需要综合多个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结语 评估证据的可靠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环节。严禁收集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材料,见证人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证据应予排除。照片、录像、复制品需能真实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书证如有更改或无合理解释,副本不能反映原件内容,均不可作为定案依据。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需附笔录或清单,否则不能证明来源,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且无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亦不可作为定案依据。评估证据需综合考虑来源、完整性、一致性、可验证性、时效性和相关性等因素,并借助专业技术手段进行验证,以确保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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