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内容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城乡建成区、交通沿线,村内户外道路、公共活动场所等无裸露垃圾。2.城镇消除旱厕,城市新(改)建公共厕所全部达到二类标准,新(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级以上标准,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至少有1座以上无害化公共卫生厕所。3.公众场所洗手设施数量足够、配套到位、管理规范。4.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明显改善、餐饮用具洁净、从业人员健康、配送过程规范,确保群众餐饮消费放心、安心、舒心。5.实现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全覆盖,机场、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宾馆、商场、电影院、学校等卫生管理全达标。6.彻底改变农贸市场“脏、乱、差”现状,达到整洁有序;昆明主城建成区取消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7.推广云南健康文明新风尚,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明显提升。8.全省129个县、市、区达到国家卫生县城(城市)标准。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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