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人进行转委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转委托原则上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可以在事后告知被代理人; 3、代理人只能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不能超出代理权限; 4、转委托成立后,复代理人即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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