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种可能是以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为由拒赔。这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法律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有知情权、选择权、解释权和监督权。 2.《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核保时就告知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的体检或提供的健康证明等文件;如果保险公司未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也未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就不需要提供。 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早先的疾病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血友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在进行医疗活动前告知血友病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早先的疾病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拒赔的具体理由,并根据法律进行维权。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应当在进行医疗活动前告知血友病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以减少血友病患者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