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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载物应遵守什么规定?
释义
    机动车载物应遵守的规定如下:
    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禁止超载。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车辆核定的载质量,机动车载物必须严格按照载质量的要求,装载货物的重量只能低于等于载质量,绝对不允许超过核定的机动车载质量装载货物,否则会影响车辆的刹车性能,同时还会造成车辆不平衡;
    2、载物的长、宽、高要符合装载要求。具体是: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4)车辆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装载货物时应将物品平稳、均衡地码放好,并将其捆扎牢固,防止车辆开启后将物品颠簸坠落,对来往行人、车辆和环境造成损害;对于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装载时应封闭严紧,如果不慎造成遗漏,应及时打扫干净,以免妨碍公共卫生;
    3、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4、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超载的处罚具体如下:
    1、客车超载:
    (1)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2)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货车超载
    (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相关规定情形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超载造成的事故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超载车辆事故进行处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如果对责任承担有争议还可以通过调解或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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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