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烟花爆竹禁放新规 |
释义 |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表示: 1.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外环线以外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第八条在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市供销企业统一组织进货。 零售经营布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批发企业采购的品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批发企业应当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以及公安机关收缴的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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