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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费代偿每年几月份发
释义
    学费补偿下发时间大概为次年的11月份左右。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毕业生是指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条件
    (一)学院全日制专科2022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及金额
    (一)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学制(3年)计算。
    (二)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对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方式,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第一年补偿33%、第二年补偿33%、第三年补偿34%),3年补偿代偿完毕。
    (四)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离开原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已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但未及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告的,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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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