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机关可以暂缓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流程包括: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依法记过、记大过;被责令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