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河南车船税新标准是什么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每辆车年税额为180元(全国的浮动幅度为60元~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300元(全国为300元~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420元(全国为360元~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720元(全国在660元~1200元浮动);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1500元(全国为1200元~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3000元(全国为2400元~3600元); 7、4.0升以上的,每辆车年税额为4500元(全国为3600元~5400元)。二、车船税新标准计算办法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税; 4、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6、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7、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车船税管理规程》 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第八条税务机关按第七条征收车船税的,应当严格依据车船登记地确定征管范围。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据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确定征管范围。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车船税,税务机关不应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