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山区将严格执行规划内容,切实加强琉璃河遗址文物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本次规划“中远期规划实施重点”中,该区域将建立琉璃河考古遗址公园;改造并完善遗址所在地区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地表有组织排水);完成琉璃河遗址最具代表性宫殿区、祭祀区和重要墓葬的文物保护和展示利用工程;西周燕都遗址博物馆建筑改造为保护工程,将博物馆功能调整为遗址展示节点;建立完备的遗址监测体系;对琉璃河遗址遗存可能分布区进行考古调查、钻探和小规模发掘,进一步明确遗存的分布范围;完成大石河生态治理及环境保护;完成107国道的改线;研究论证京广铁路线位改移的可能性;启动琉璃河遗址申遗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