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可以转私人吗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可以转私人。不是所有的对公账户的钱都可以转入个人卡的。只有以下的情况才能把对公账户的钱转到私人账户,比如劳务费、工资、个人承包小型公款等。并且在进行转账的时候,必须要出具证明,比如说转工资,需要提供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进行奖金转账,要提供奖励证明。 个体户对公账户上的钱转到私人账户上,可以开转账支票或者结算业务申请书办理,合法合理用途没有限制,但转账金额是有限制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没有对公账户,需要设立对公账号,只有通过发票税务部门才能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如果规模不是特别大的只申请小规模的即可,也是可以开具普票或专票的。 开立帐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留存印鉴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4、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预留人名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租赁协议; 7、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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