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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急性胃炎住院康复费用,该怎么应对?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急性胃炎住院康复费用,必须有合法理由。如果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需要分析既往病史对保险事故的影响,以及保险合同中是否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理赔,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在承保前,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过审查发现有虚假情况而仍然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结论:如果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急性胃炎住院康复费用,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合法的免责条款依据,并分析该病史对保险事故的影响。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合法的拒赔理由,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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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