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聘物业企业的要素 |
释义 |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在物业区域内的行使者为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有权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也为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要求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均必须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一定的程序后实行。 1、法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所需程序。 2、约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所需程序。 3、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或邀标方式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应当就以下哪些事项形成决议。根据不同情况,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前决定以下事项: (1)由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2)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其中一种; (3)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最终。 一、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二、小区的业主权利有哪些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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