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苗木补充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写明甲乙双方姓名或法人名称;第二、工程项目,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责任,签订合同;第三、写明具体的工程地址、施工面积、施工日期、施工总天数、工程价款等相关事宜;第四、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种类、数目、规格等;第五、付款的方式;第六、违约双方的责任;第七、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解决方法;第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九、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这在各国民法中都是一致的,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出卖人义务的规定首先就是“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