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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属地管辖原则
释义
    属地管辖原则指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被告所在地标准;
    2、诉讼标的或财产所在地标准;
    3、法律事实发生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三种情况:
    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
    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
    3、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国际法上的罪行,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国贩卖妇女儿童、跨国破坏文物、恐怖主义、战争和人道灭绝种族等等,要么起诉,要么引渡回国,对传统管辖的补充作用)
    注意:
    对于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双边协定处理,由最初到达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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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0: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