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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入台证办理材料
释义
    一、广州入台证办理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台湾通行证,需尚余6个月以上有效期。
    3、个人旅游签注,事由为G签注(个人旅游)之通行证。
    4、照片1张,最近2年内2寸白底彩色照片(脸部需明显清楚,不能修饰)。
    5、年满20岁需提供财力证明。(三项符合一项即可)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存款需冻结至回国后即可)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之证明文件。年工资所得12万5千元以上之薪资证明文件。(出具此证明需再附上公司营业执照)
    6、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附与申请人之全户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7、如在校学生应提供目前就读学校之学生证或在学证明,无需出示财力证明未满20岁者需附上直系亲属(父母)同意书。
    8、简要行程表有代办机构有帮忙提供。
    9、紧急连络人以同户亲属担任为原则,申请时请一并检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口簿和紧急连络人的连络电话。
    10、已投保旅游的保险单或证明文件。
    二、办理探亲入台证注意事项
    1、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许可。(逾期未满6个月者,其不予许可期间为1年;逾期6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其不予许可期间为2年;逾期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其不予许可期间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许可期间为5年至10年。大陆配偶,其在台湾地区未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者,不予许可期间得减为2分之1;其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或离婚仍行使、负担对于该子女之权利义务者,其不予许可期间,得不予管制);
    2、大陆配偶来台团聚6个月以上者,须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未依规定缴交保险费,其延期或再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得不予许可。
    3、大陆地区配偶已在台办理结婚登记,经申请许可再次来台者,得申请发给一年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六个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间
    4、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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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