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实行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实行差额选举为选民或代表提供了自由选择的可能性障了选民或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有利于调动选民或代表参选的积极性,提高主人翁意识利于提高代表素质,促使代表或公职人员更好地接受人民监督,增强公仆观念,努力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