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献血者用血政策: 1、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按照《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中的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2、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政策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法律客观: 《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