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学前教育阶段,军 人子女可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或其他部 队)开办的幼儿园,并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没有条件入部队或者地方公办幼儿园的学龄前军 人子女可发放保育教育补助费每月150元。在义务教育阶段,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 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驻艰苦边远地区和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以及有特殊贡献的军 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3)入公办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