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正规贷款时,都会有固定的客户经理协助申请人办理有关贷款事宜。如果在放贷之前,材料还在递交或者审核期间,是可以提出撤销的。 1、如果还在申办期,可以直接取消 2、申请通过但是未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可以直接取消 3、贷款已经通过已经签订合同的,只能在清偿全部贷款金额后才能取消。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