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与进一步加工再对外销售,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业务要求如下: 1、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3、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