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可以随意填写? |
| 释义 | 开公司注册资金不能随便填写,注册资本过大会承担更多责任,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有利于个体创业和资源配置转变。注册资金虚高会增加法律风险,认缴制并不意味着不缴纳,而是可以暂时缓缴。注册公司需到工商局验证,不需要缴纳费用,但工商部门会进行查验,虚高注册资金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法律分析 一、注册了一家公司,开公司注册资金可以随便写吗 正常来讲,注册资金是可以随便填写,但注册资金过大,承担的注册风险与责任也与注册资本有关,多大的注册资本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目前新公司规定必须实行认缴制,不需要进行验资,虽然有过多限制,但也不能随便填写,不能太高或者太低,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一改革有利于个体创业、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二、开公司认缴的规定有什么吗 1、工商局是不收注册登记费了。但税务局收税,要按照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 2、法律的确没有明确禁止条款。从法理上来说,认缴期限并不受股东年龄的限制,股东可以变更,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给后股东,那认缴义务就由后期最新股东承担。但过长的认缴期限,超越了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所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3、在认缴期限内,不实缴只是不检查实缴内容,并不是说不会被抽查到。除非是针对实缴进行的定向抽查这一种情况,否则,抽查概率跟是否实缴是没有关系的。反而是,注册资本越大,越可能被重点监控,抽查检查的频率会越高。 4、认缴资金虚高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更大,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准备注册一家公司,需要先到工商局进行验证,但现在注册一家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费用,但公司注册资金不可以随便写,会有工商部门进行查验。而且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结语 公司注册资金不可随意填写,虚高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方式和期限。认缴期限不宜过长,超出股东自然劳动年龄。虽然在认缴期限内不实缴不会被抽查,但注册资本越大,监控频率越高。创业初期可暂缓缴纳,但认缴制并未改变股东对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注册公司前需验证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虚高注册资金而陷入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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