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加班费按实际薪资算。 在确定加班薪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薪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薪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薪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薪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薪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薪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薪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2、因支付加班薪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章的经济补偿金。 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力后用人单位也是要为劳动者支付薪资的,如果说在工作的过程中有加班等情况后也是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用的,那么加班费用会根据加班的日期以及加班时长来计算的,如果说用人单位有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少计算加班费的情况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