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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的终结裁定书是多少
释义
    离婚案件终结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宁夏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现在宁夏。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贺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生活困难补助金35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25元,执行标的共计354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履行债款13000元并交纳执行费425元,下剩债款22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按月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下剩债款,直到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14)贺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张某生活困难补助金3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
    代理审判员夏
    代理审判员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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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8: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