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既往病史是否应该在购买猝死险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说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购买猝死险时,购买者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说明既往病史?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购买者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自己的既往病史,那么在发生猝死事件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是如果购买者并不知道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病史,那么保险公司也无权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 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得有以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四)免除一方责任或者减轻一方违约责任的条款;(五)排除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六)确定过分差别的条款。 3.《卫生与健康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病史和个人信息。 总之,购买猝死险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是如果购买者并不知道自己的既往病史,那么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付。此外,保险合同中不能包含免除一方责任或者减轻一方违约责任的条款,购买者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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