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决定的机关,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罚款数额较大、要求撤销营业执照等情形都需要履行上级批准程序。此外,行政强制措施也包括需要报请上级同意的情形,如采取拆除、停产停业、暂扣、查封等措施时,需要上报上级机关的批准。除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其他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影响较大的决定,也需要报批。比如,涉及重大财物支出或者投资项目的决定、涉及重大人事安排的决定、涉及重大改革举措的决定等都需要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决定都需要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对于轻微的行政处罚或者普通行政决定,下级机关可以直接自行作出决定,不需要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如果认为需要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并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下一级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