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部认真贯彻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和延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进人才智力资源的职能作用,在全面系统梳理总结我国出入境改革实践的基础上,重点就京、沪、粤、闽四省市出入境便利政策实施效果和复制推广议题,与企业用人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外籍高层次人才代表进行了深入的座谈调研,提炼总结出实际需求高、社会反响好的7条便利政策措施,在国家有关自贸区及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实施。此项工作坚持“一个目标”、“两项原则”。一个目标,是指为外籍人才提供更为宽松便捷的出入境、停居留环境和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永久居留政策,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两项原则,首先是市场化原则,坚持市场配置、市场评价的外籍人才引进机制,给予用人主体最大的自主权,以外籍人员工资税收作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标准,以用人单位的需求作为长期居留、实习停留的依据。其次是灵活性原则,进一步降低外籍人才申领口岸签证、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标准门槛,放宽居留期限、简化报批材料,通过内部挖潜提效聚天下英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