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即担保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不能作为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有关法律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