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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存货仓储与保管制度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存货仓储管理的原则是反映存货储存的基本要求,是控制存货收、发、存业务和存货资金管理的基本准则与方式。存货仓储管理主要有以下3个基本原则:
    1.实行存货限量管理,节约资金使用。
    2.实行凭证查验收货,核准发货、出库,控制存货的收与发。
    3.实行专人负责存货保管,设明细账卡登记收发货,核对实存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仓储合同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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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