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发展规划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本次总体规划是国家规划体制改革后第一部覆盖沈阳全域全要素“多规合一”的总体规划,是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背景下,统筹全市国土空间资源配置的纲领性文件。为高质量编制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市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人民规划为人民”的工作理念,探索 “开门规划、共同规划”,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规划编制各环节,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致力通过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专家领衔、公众参与“集众智、谋共识、凝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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