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三)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五)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