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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
释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旧区改造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关系到改善民生、推进发展,又关系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5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为契机,解放思想,迎难而上,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加快推进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进一步改善、提高市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质量。
    (二)工作目标。根据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规划,“十二五”期间,改造二级旧里以下房屋35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约15万户;启动和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点、“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其中,2012年,改造二级旧里以下房屋6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约2.5万户。
    二、加快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一)简化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审批手续。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各区(县)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时,审批并发文确认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二)适当提高旧区改造签约征询生效比例。为充分调动市民群众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新启动旧区改造地块,一般以自然街坊为一个征询单元;如一个自然街坊户数较多,则可划小征询单元(以300户左右为一个征询单元),并延长签约期限。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签约期限为3-6个月。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由各区(县)政府规定。
    (三)继续支持重点区旧区改造。“十二五”期间,市属土地储备机构继续参与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黄浦区等的14个重点旧改地块改造,市、区投入改造资金比例为60%∶40%(黄浦区为50%∶50%)。
    (四)调整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地块,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市、区两级投入资金的比例分成,在扣除国家规定计提专项基(资)金和轨道交通建设基金后,分别纳入市、区两级旧区改造专项基金,全部用于旧区改造的支出。
    (五)加强和支持旧区改造融资。旧区改造可作为重大工程项目,按照提供“项目清单”的方式,主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由土地储备机构开展融资工作。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可贷款支持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就近安置房项目建设。
    (六)提高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比例。市里进一步加快推进动迁安置房建设,完善大型居住社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并加强社会管理。2012年,市里对重点旧区改造地块和率先完成成片二级旧里改造的区安排房源比例为1∶1.2,对其他一般旧区改造项目的安排房源比例为1∶1;对在拆收尾基地按照剩余户数1∶1.5比例提供房源。按照新的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办法,支持“早启动、早出资、早实施”的项目优先配房。同时,适当调整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结构,增加动迁安置房供应,支持旧区改造。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一)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旧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旧区改造组织体系、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做到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统筹资源,形成合力,力争完成“十二五”旧区改造目标和任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和政策支持等。
    (二)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集中资源、聚焦重点。各区在安排旧区改造年度计划时,要将做好在拆基地收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加强监督。
    (三)市、区旧区改造管理部门要建立旧区改造目标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内容,将年度计划完成、新启动旧区改造地块、完成在拆基地数量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和谐征收等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全面反映和评价旧区改造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广泛宣传旧区改造的意义和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旧区改造的法规政策和实际进展,尊重市民群众的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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