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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地对成都出行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四川卫健委建议,避免前往疫情流行及中高风险地区,特别是避免非必要的跨境旅行。继续做好自我防护,坚持“防疫三件套”:坚持佩戴口罩、社交距离、个人卫生;牢记“防护五还要”: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低风险地区的来(返)川人员,持国家防疫健康信息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和其他省(区、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落实了信息互认机制和规则的健康码绿码可自由通行,不得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对14天内有疫情发生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来返人员,进行社区排查和交通关口排查,要求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不能提供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就近完成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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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7: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