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是由谁与谁之间的关系? |
释义 | 劳动关系的主旨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具有排他性、以劳动为目的,并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不是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的特性: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意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当然现在法律并没有禁止双重法律存在;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结语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同时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具有排他性,只能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提供服务。它既代表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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