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有哪些 |
释义 | 事业单位奖励分类如下: 1、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3、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 4、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5、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1、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6)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10)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1)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2)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3)有其他功绩的。 2、奖励的种类: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3、奖励的基本标准: (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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