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即生存权)和健康权。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 3、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自由权等。 4、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能够更好的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并使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作为专章加以规定。这一章主要包括以下罪名: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破坏选举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 5、如果侵犯人身权利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处下30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或5000元以下的罚款等。以上就是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