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包括专属性;法定性;可控性。 国家秘密的范围具体如下: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秘密的等级简称密级。 它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事项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秘密等级的划分。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些具体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对保密期限,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