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的方式如下:第一,法庭指派。条件是原、被双方都同意法庭指派,如果成立,法庭可以选择任何一个鉴定机构。优点是法庭可以选择水平高、信任度强的鉴定机构,使法官在审判中更易把握。第二,原被双方共同指定。条件是双方都要求去一家指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如果成立,法庭必须指派这个机构,不能自由选择。优点是非常公平,双方都能接受。第三,随机摇号。条件是双方没有要求相同的鉴定机构,则由法院摇号指定。这样做的优点在于选择面宽,随机性更大一些。而缺点在于参与摇号的鉴定机构虽然同属一个执业资格类别的鉴定范围内,但是各个鉴定机构分别都有自己擅长的方面,如果将某一专业领域的案子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并非这一领域专长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损害的可能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