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务院决定的。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同时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以及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一天(一月一日);(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一天(五月一日);(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三月八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五月四日),十四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六月一日),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八月一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