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徽2022丧葬费新规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994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462280元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161960元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的:城镇标准为23114元×【20-(受害人年龄-60)】 农村标准:8098元×【20-(受害人年龄-60)】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的:城镇标准为23114元×505120元农村标准为8098元×5年5805元。 【法律依据】: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的乡、村除外),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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