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有必要将篡改志愿入刑 |
释义 | 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普遍行为,没有必要将这种偶然事件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 媒体的曝光和监督,使事件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推动事件向积极的方向发展,最终考生被目标学校录取,这样的特事特办使考生权利得到保障,意义积极。 虽然我国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建设初见成效,但与完善的法治要求相比还有距离,目前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不充分。 在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或民事案件中,还可以加入“侵犯受教育权”的案由。有了案由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能确认“受教育权保护”的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可以引用案由,达到对受教育权的保护和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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